答: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方式的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和付款人。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如下:
- 委托人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 托收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 代收行是指除托收行以外,参与办理托收指示的任何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 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作出提示的代收行。
- 付款人是指根据托收指示书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此外,有时还可能出现“需要时的代理”。这种代理人由委托人授权,当发生拒付时代为料理货物存包、转售或运回等事宜。按照惯例,这种代理的权限应在委托书上明确完整地加以规定,否则,银行将不
接受“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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