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四条,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海关不予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
1.超期未报,货物被依法变卖: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申报,货物被海关依法变卖处理,且余款已按规定上缴国库的,不再征收滞报金。
2.申报期内提供有效担保: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已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担保期限内办完进口手续的,不予征收滞报金。
3.依法撤销原报关单后重报:因申报后依法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并重新申报而产生滞报的,该滞报期间不予征收滞报金。
4.货物办理直接退运:经海关批准直接退运的货物,在退运环节不产生滞报金。
5.应征金额不足50元:按公式计算出的滞报金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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