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注意信用证的标题,一般在信用证上都注明“可撤销”或“不可撤销”的字样。如在信用证上未加注明,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第7条C款之规定应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
一、定义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开证行在有效期内可无需受益人同意随时修改或撤销信用证。
- 在早期的UCP500框架下存在,且规定如证面未注明“可撤销/不可撤销”,视为不可撤销;
- 但在UCP600实施后,信用证被明确定义为不可撤销的安排,实务中已基本不再使用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且未经受益人、开证行及相关当事人(如保兑行)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与证条“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须按证面约定履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等义务。此为当前国际贸易的主流与默认形态。
二、差异对比
| 维度 | 可撤销信用证 | 不可撤销信用证 |
|---|---|---|
| 修改/撤销权 | 开证行可单方随时修改或撤销 | 须经受益人、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同意 |
| 付款确定性 | 对受益人较低(银行信用保障不稳定) | 对受益人较高(银行第一性付款承诺) |
| 审单与控货 | 通常不附货运单据,控货弱 | 多为跟单信用证,凭提单等物权凭证控货控险 |
| 实务使用 | 极少使用,已基本退出 | 主流形态,广泛使用 |
说明:在UCP500时期,如证面未注明“可撤销/不可撤销”,曾规定视为不可撤销;自UCP600起直接确立不可撤销为默认规则。
三、快速判断与实务提示
1.看证面关键词:出现“Revocable/可撤销”即为可撤销;出现“Irrevocable/不可撤销”即为不可撤销。若证面未出现“可撤销”字样,在UCP600框架下即为不可撤销。
2.看适用规则:若证面或适用规则写明UCP600,则信用证不可撤销;如仍引用UCP500且写明“可撤销”,才属于可撤销类型(现已极少)。
3.看单据要求:要求提交提单、保险单、检验证、原产地证等“跟单”多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仅要求光票/收据且无货运单据,历史上多见于可撤销安排(当前实务罕见)。
4.交易建议:国际贸易中优先选择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大、风险高或进口国风险显著时,可进一步选择保兑信用证以增强付款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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