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销售是指在专利法的范畴内,通过广告、商店橱窗展示、展销会陈列或任何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项产品的行为,即使实际交易尚未发生。这一概念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是侵犯专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许诺销售,这与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方法并列,共同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措施。
许诺销售:offering for sell,也称提供销售或为销售而提供。
定义
许诺销售是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
许诺销售是专利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关键概念,旨在保护专利权免受未经授权的市场预热和推广行为的侵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全面保护的法律精神。
许诺销售的法律背景
- 引入时间:中国在2000年修订《专利法》时引入了“许诺销售”概念,以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国际标准。
- 定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许诺销售的定义,强调了其作为销售意图的公开表达,不局限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或要约邀请概念。
许诺销售与要约、要约邀请的区别
- 目的差异:许诺销售关注的是可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要约和要约邀请则更多涉及合同法中的合同成立过程。
- 范围更广:许诺销售覆盖的范围比合同法中的概念更宽泛,包括新产品宣传、展示等,即便这些行为在合同法中可能不被视为要约邀请。
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许诺销售的认定对于专利权人至关重要,因为它允许在产品实际进入市场之前就潜在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市场独占权。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宣布即将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即使产品还未销售,专利权人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对比商标法
商标法中并未直接规定许诺销售,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通过广告使用商标的行为,可能会被解释为商标法下的“使用”,从而在某些判决中间接涉及类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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