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人是指在票据法中,当汇票到期未获得付款或在到期前因特定原因无法获得承兑时,持有票据的当事人(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包括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因追索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主体。这一过程称为行使票据追索权。索人是票据流通中的关键角色,通过行使追索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机制是票据法中保护资金安全和促进票据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义
追索人也称追索权利人,指享有追索权并进行追索的持票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
可以成为追索人的是合法现实的票据持有人,包括未背书转让的汇票所载的收款人、背书转让连续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履行追索义务后的被迫索人。
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 到期未付款:汇票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
- 期前追索:在到期日前,如果发生承兑被拒绝、出票人破产、付款人被宣告无支付能力等情形。
- 提供证明:持票人需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如退票理由书或银行的拒绝付款通知。
追索对象
追索人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包括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并且这些前手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持票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或多方追索,而被追索的一方清偿后,可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
追索权的限制
- 时间限制: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会丧失对部分或全部前手的追索权。
- 程序要求:持票人在追索前需按规定通知前手,未及时通知可能需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不影响追索权本身。
追索金额
追索的金额不仅包括票据的本金,还可能包括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等。
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持票人的追索权,确保在票据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追索机制获得救济。同时,也规定了明确的程序和时效,以平衡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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