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追索金额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当被追索人(即已经向持票人履行了票据债务的一方)向其前手(即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等)行使再追索权时,有权请求支付的总金额。这一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这是指被追索人先前为满足持票人的追索要求而支付的全部票据金额,包括票据本身的面值。
- 利息:从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之日起,至其向前手追索并获得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这部分利息是对被追索人资金占用期间的补偿。
- 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可能涉及的法律费用以及在追索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是被追索人在行使再追索权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
行使再追索权时,被追索人必须出示原票据、拒绝证明及支付利息和费用的收据,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对持票人的清偿义务,并有权向前手追偿。此外,再追索权的行使还受到时效限制,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内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在中国,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一般为三个月,而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再追索,则可能有不同的时效规定,通常为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或自出票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票据)。
再追索权的设立旨在确保票据流通中的公平性,使得每一个在票据链条中承担了不应当由自己承担的付款责任的当事人,能够向其前手追回相应的款项和成本,从而维护整个票据交易的平衡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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