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记载事项

外贸日报小编 2025年2月26日13:00:20相对记载事项已关闭评论186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章程或票据法中,那些应当被记载但若未记载也不会导致整个文件无效的条款。这些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默认规定来补充,不影响文件的基本效力。

定义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在公司章程中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公司法》,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通知时间等,如果未在章程中明确,公司可以依据法律的默认规则进行操作,而不会导致章程无效。

例如,股东会会议的定期召开时间,虽然未强制要求必须在章程中写明,但如果未写,公司仍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时间进行。

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一、相对法定记载事项

付款时间:

付款时间是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和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对于票据当事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时间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票据上应当记载付款地,其作用在于确定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确定法院管辖以及确定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适用的准据法。《票据法》规定:

  • 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支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但经当事人协议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 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出票地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川票地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 在涉外票据发生纠纷时,汇票和本票的出票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 同时,《票据法》规定,出票人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其他记载事项

其他记载事项,是指绝对法定记载事项和相对法定记载事项以外的记载事项。

《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

  1. 我国法律允许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其他事项。
  2. 该记载事项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该记载事项不得妨碍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如果票据当事人就该记载事项发生争议时,应适用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3. 银行对该记载事项不负审查义务,票据当事人不得就该记载事项向银行提出主张或要求赔偿。

票据行为:在票据(如汇票、支票)上,相对记载事项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如果未记载,票据仍然有效。比如,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汇票,默认为见票即付。背书日期、承兑日期等也是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某些特定权利的行使或责任的确定。

区别与联系:

  • 区别: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比,相对记载事项不那么强制,缺少它们不会直接导致文件无效,而是有法律提供的默认规则作为补充。
  • 联系:两者都是为了确保法律文件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但相对记载事项给予了更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详细记载。

相对记载事项在公司章程和票据法中都扮演着补充性和灵活性的角色,它们的存在确保了即使在没有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公司运营和票据流通也能遵循一定的默认规则,保持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