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瑕疵

外贸知识 2025年3月3日22:49:23票据瑕疵已关闭评论152

票据瑕疵是指在票据活动过程中,票据存在某些不合规或不完整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效力。瑕疵可以分为微小瑕疵、一般瑕疵、重大瑕疵以及不合格票据等几类,每种瑕疵都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定义

票据瑕疵是指有影响票据权利效力的因素存在,致使持票人在实现票据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碍或影响。票据瑕疵从广义角度而言,凡有影响或妨碍票据权利实现的因素存在便可认为是票据瑕疵。

  • 现在一般论述票据法理论的书籍中,将票据的伪造、变造、涂消等问题归纳为“票据的瑕疵”或“瑕疵票据”,但这仅仅是狭义上的票据瑕疵。
  • 事实上,这类瑕疵从其后果性角度理解,也应当属于广义票据瑕疵中的一部分。
  • 另外,从票据瑕疵的广义角度讲,票据瑕疵不仅包括票据的外观瑕疵,如票据记载的内容或方式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而且包括那些尽管票据的外观无瑕疵,但因为票据行为不合法所形成的实质性瑕疵。因为这两大类的票据瑕疵,都会影响持票人权利的圆满实现。

票据瑕疵

根据票据法规定,只有在票据没有任何瑕疵的情况下,该权利才表现出充分的法律效力,持票人才能圆满地享受该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效力的充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持票人可就票据记载的全部金额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得不到付款,可就票据金额以及其它相关损失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显现的全体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但是票据一旦因某种原因出现瑕疵时,持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就会根据所存在的瑕疵,针对持票人提出法律赋予的抗辩理由,从而使持票人所主张的票据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因此,详细分析、探讨票据瑕疵问题,对保证票据在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流通,平衡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双方的利益是有帮助的。

微小瑕疵与一般瑕疵

  • 背书偏离或重叠:背书章与被背书章位置偏离背书栏框外,或背书公章与私章外框重叠。
  • 颜色不符:票据正面记载事项或背面被背书栏未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
  • 书写不规范:被背书人名称辨认困难,但无明显错误。
  • 粘单问题:使用不规范的粘单,如“背书人签章”字样错误或缺失。

重大瑕疵

  • 回头背书:背书流转后又回到前手,需审查合理性。
  • 重复背书:同一单位连续背书两次,需出具证明。
  • 背书不连续:被背书人名称与上手背书人不一致,需双方证明。
  • 被背书人名称书写问题:如使用红笔、漏字、多字,需上手说明。
  • 票据污损、破损:影响要素辨认,可能需要承兑行认可或法律程序解决。
  • 印章模糊、缺失:需相关责任人证明或补盖。

不合格票据

  • 伪假票据:伪造或变造的票据,无效。
  • 要素缺失或涂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关键信息不完整或涂改。
  • 期限超限:付款期限超过6个月。
  • 权利障碍:如标注“不得转让”、“质押背书”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票据。

票据瑕疵的种类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票据瑕疵种类有三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

一、票据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由于票据行为可以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相应地,票据的伪造也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

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被称为票据本身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作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也被称为票据上签名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的名义作除出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假冒他人名义背书为背书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承兑为承兑的伪造。

构成票据的伪造必须由伪造者将被伪造者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且伪造者不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可见票据伪造不同于无权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必须由代理人将被代理人及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据上。由于被伪造者未签名于票据上,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只能根据民法、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的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上真空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变造

票据的变造,指的是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对票据债务内容的改变,如到期日的改变,付款地、付款人的改变等。票据的伪造只能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构成票据的变造必须由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必须是改变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否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变造的内容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变造的是其他事项的,票据仍然有效,此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涂销

票据的涂销,指的是对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消除的行为。比如,持票人将票据上背书人的签章涂去,或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涂去等,都属于票据的涂销行为。不论票据上经涂销后的记载事项是否能够辩认,都不影响票据涂销的成立。若票据经涂销后,从外形上辩别不出其为票据,则不属于票据的涂销,而属于票据毁灭,发生票据丧失的效果。

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虽然都是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票据的涂销必须由有涂销权的人所为,而票据的变造则是由没有更改权的人所为;其次,票据的涂销仅仅是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消除,不增加新的内容,而票据的变造既可以消除原来的记载事项,又可以增加新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没有关于票据涂销的规定,但在票据实务中经常有票据涂销出现,从稳定票据关系、维护票据信用的角度出发,应当承认票据涂销的法律效力。

解决方案

  • 证明与修正:对于多数瑕疵,通过出具证明、修正错误或由相关责任人确认来解决。
  • 银行处理:金融机构背书问题需使用汇票专用章,并在必要时出具承诺函。
  • 法律途径:对于重大瑕疵,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票据的有效性或责任归属。

在处理瑕疵票据时,重要的是要确保所有操作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确保票据的合法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