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追索权是票据法中的一个关键概念,它赋予了最终持票人或首次行使该权利的持票人在其付款请求权未得到满足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进行追索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基于特定的法定情形,如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因违法被终止业务活动。
初次追索权又称:最初追索权
定义
初次追索权又称最初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最初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对前手所进行的追索。
初次追索权的设定,旨在保护票据持有人的利益,确保在票据无法正常流通或支付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初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这意味着持票人必须在得知其权利被拒绝后的六个月内行使这一权利,否则该权利将失效。
适用范围
初次追索权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且不区分票据是否见票即付,但其时效规定各有不同,对于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为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出票日起六个月。
追索内容
持票人在行使初次追索权时,有权要求被迫索人支付以下内容:
-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 因被拒绝付款而产生的利息。
- 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
- 追索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追索对象
追索的对象包括所有在持票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同时也是背书人,则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若持票人是出票人,则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再追索权
初次追索之后,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后,获得了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这是对已支付金额的追回权利,其时效为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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