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单纯承兑(Non-absolute acceptance)

外贸日报小编 2025年3月8日11:47:39不单纯承兑(Non-absolute acceptance)已关闭评论164

不单纯承兑是指在汇票的承兑过程中,付款人没有按照汇票原有的条款无条件地同意支付,而是对承兑附加了条件或对汇票内容进行了变更。这种行为在票据法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后果。

不单纯承兑:Non-absolute acceptance

定义

不单纯承兑是指承兑人对汇票进行附条件承兑或者变更承兑。我国《票据法》规定,不单纯承兑即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发生拒绝承兑的效力。

不单纯承兑(Non-absolute acceptance)

不单纯承兑意味着付款人在承兑汇票时附加了额外的条件,如要求先满足特定的非票据义务,或者更改了汇票上的原有条款,如付款时间、地点等。

法律效力

  • 我国《票据法》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时不得附有条件,一旦附有条件,则视为拒绝承兑。这意味着附条件的承兑不被法律认可,持票人可以视此为拒绝承兑,并有权行使追索权。

形式与分类

不单纯承兑可能表现为部分承兑、附条件承兑或变更记载事项的承兑。

  • 部分承兑:仅同意支付汇票金额的一部分。
  • 附条件承兑:在承兑时附加任何非法定的条件,如“待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
  • 变更记载事项的承兑:对汇票上的付款时间、地点等进行变更。

国际差异

  • 比较法视角:虽然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不单纯承兑,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国票据法》对特定条件的承兑可能有更灵活的处理方式,但基本原则是保持汇票流通的确定性和可靠性。

实践影响

  • 对持票人的影响:遇到不单纯承兑时,持票人不能接受这种承兑,因为这不构成有效的支付承诺,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人进行无条件承兑,或直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
  • 市场流通性:不单纯承兑会降低汇票的市场流通性,因为潜在的接收者会担心附加条件导致的支付风险。

不单纯承兑的种类

一、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于承兑时对付款附加条件的,是附条件承兑。

  • 票据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证券,不仅出票时不应对付款附加条件,其他附属的票据行为,也不应对付款附加条件。考虑到承兑和付款有诸多复杂问题,绝对禁止附条件承兑有时反而对持票人不利,因此许多票据法上有条件地认可附条件承兑。这种立法,一方面要求承兑必须是无条件的,附加条件的,以拒绝承兑看待;另一方面,又规定承兑人仍应按其承兑向持票人负付款责任。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26条即是这样规定的。
  • 在《英国票据法》中,附条件承兑包括一部承兑、限地付款承兑、时间附有条件等。
  • 我国《票据法》未另定“一部承兑”,似可认为第43条所称“条件”为广义,包括了一部承兑。

二、一部承兑

付款人仅就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承兑的,是一部承兑。

  • 我国《票据法》未规定一部承兑,如上所述,第43条所禁止的附条件承兑中,应包括一部承兑。一部承兑对持票人不利,它减弱了汇票的信誉和票据权利的安全性。
  • 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26条认可一部承兑,对未承兑的其余汇票金额,在第43条定为部分拒绝承兑,持票人得作成拒绝证书,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不单纯承兑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无效的承兑行为,它违反了票据法中的单纯承兑原则,即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这一规则旨在保护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确保汇票权利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