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索是指持票人在开始追索过程后,有权改变追索的对象,即从原本的被追索人转向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这一机制确保了持票人的权益,增加了其回收票据金额的机会。
定义
变更追索也称变向追索,是指持票人在迫索开始后,变更被迫索人继续追索。
变更追索方向的权利
持票人已经对票据上的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的,只要票据上还有其他债务人,持票人对其他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这是票据法为了票据权利人的安全而作出的规定。
例如,当持票人已向背书人B行使追索权,但发现二者皆无偿还全部追索金额的能力,故及时将背书人C作为追索对象进行追索,此即为追索权的变更或转向。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3款规定:“持票人对汇票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 适用条件:持票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并不受之前追索行为的限制,只要票据上还有其他债务人,无论之前是否尝试过向他们追索,持票人均可采取行动。
- 目的:这一规定旨在提高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效率,确保持票人在遇到债务人无法清偿时,有更多途径来实现票据价值。
- 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持票人本身就是出票人,按照法律规定,他们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
通过变更追索,持票人可以灵活应对债务人的偿付能力问题,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也是票据法律体系中对持票人的一种重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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