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WB是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航空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运输合同证明和货物收据。AWB 记录了货物信息、运输条款及费用明细,但非物权凭证,不可转让(运单标注“NON NEGOTIABLE”字样)。
AWB:Air Waybill,航空运单
- 法律效力: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 电子化趋势:电子运单(e-AWB)逐步替代纸质单据,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
AWB 与海运提单的本质区别
- 非物权属性:AWB不代表货物所有权,收货人仅需身份证明即可提货;而海运提单(B/L)是物权凭证,需凭正本提货。
- 不可转让性:AWB不能背书转让,海运提单可通过背书转移货权。
AWB 功能
- 运输合同证明: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约束运输责任。
- 货物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接收货物并准备运输。
- 运费账单:列明运费、附加费(如燃油费)及支付方式(预付PP/到付CC)。
- 报关依据:为进出口海关提供货物价值、品名等关键信息。
- 提货凭证:收货人凭AWB正本或电子放货指令提货(目的港航空公司核验)。
- 追踪依据:通过AWB编号(8–12位唯一代码)实时查询货物状态。
AWB 构成要素(关键信息)
AWB包含以下核心字段:
- 托运人/收货人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准确性直接影响交付)。
- 航班与路线:起运港、目的港、中转点、承运航空公司代码(如“086”为特定航司代码)。
- 货物描述:品名、件数、毛重、体积重(计费依据)、危险品标识(如UN号)。
- 费用明细:计费重量(取实际重与体积重较大值)、运费、声明价值(运输/海关)。
- 操作要求:温控、特殊处理备注(如“易碎品”)。
计费重量公式:体积重(KG)= 长(cm)×宽(cm)×高(cm)/6000,与实际重比较取高值。
AWB 主要类型
| 分类方式 | 类型 | 特点 | 适用场景 |
|---|---|---|---|
| 签发主体 | 主运单(MAWB) | 由航空公司签发,合同方为航司与货代;收货人为目的港代理。 | 集运模式下整批货物运输 |
| 分运单(HAWB) | 由货代签发,合同方为货代与真实发货人;记录单票货物详情。 | 拼箱业务中区分不同货主货物 | |
| 运输路径 | 直达运单(Direct AWB) | 无中转,直达目的地。 | 直飞航线且无需中转的货物 |
| 转运运单(Transfer AWB) | 注明中转点及衔接航班。 | 需多程航班联运的货物 | |
| 货物整合方式 | 集运运单(Consolidated AWB) | 多票货物合并出单,由货代统一操作。 | 零担货主共享舱位降低成本 |
AWB vs. 海运提单(B/L)关键对比
| 维度 | AWB(航空运单) | B/L(海运提单) |
|---|---|---|
| 物权属性 | ❌ 非物权凭证 | ✅ 物权凭证(可转让) |
| 提货方式 | 凭身份证明 + 到货通知 | 需正本提单(或电放指令) |
| 转让性 | ❌ 不可转让 | ✅ 可背书转让 |
| 时效性 | 快(适合紧急货物) | 慢(适合大宗低时效货物) |
| 风险控制 | 低(建议收全款后发货) | 高(通过控制提单保障收款) |
| 电子化普及度 | ✅ 成熟(e-AWB广泛应用) | ⚠️ 逐步推广(SWB海运单类似) |
注意事项
- 信息准确性:收货人信息错误可能导致交付延误,需核对名称、地址拼写。
- 危险品标注:危险货物必须注明UN号、等级及附《危险品声明书》(DGD)。
- 正本管理:尽管电子化普及,部分目的港仍要求正本AWB提货(尤其发展中国家)。
- 费用陷阱:注意计费重量计算方式,避免因体积重导致运费超预期。
航空运单(AWB)是空运流程的核心单证,以非物权性和操作高效性区别于海运提单,适用于时效敏感、高价值货物运输。其电子化(e-AWB)趋势显著提升物流效率,但需警惕信息误差与提货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优先选择MAWB/HAWB分单模式以明确责任,并搭配预付款或信用保险规避收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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