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节权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派出本国使节的独立自主的权利,根据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在对外方面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利,因此有权派遣驻 外外交代表,以执行其国家的外交使命。
一个国家虽具有派出其驻外使节的权利,但从另一方面说,另一国也有决定是否接受某外国使节的权利。因此一般说来,两国在外交上相互承认后,并不意味两国就已经同意接受对方的外交使节。
往往是两个国家在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同时或其后,专就互换常驻外交使节,包括使节的级别达成明示的协议。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二条规定:国与国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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