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外贸知识 2024年5月5日10:26:25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已关闭评论387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由东南亚国家联盟十国发起,最终共计 15 个缔约方所构成的高级自由贸易协定,此协议也向其他外部经济体开放,比如中亚、南亚及大洋洲其他经济体。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中国、日本、韩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旨在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建立统一市场的自由贸易协定。经批准生效后,“各成员之间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10 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

2019 年 11 月 4 日,谈判完成,但印度中途退出。2020 年 11 月 15 日,已 15 个 RCEP 缔约方正式签署协定。由此,该协定超越欧盟自由贸易区成为世界上最大自由贸易经济体系。

协定框架: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共有 20 个章节以及 3 个附件,规范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相关等三个领域。

目标

与在 2012 年 11 月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领导关于开始谈判的联合声明和在 2012 年 8 月 30 日在部长级会议签署的谈判指导原则和目标一致。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将以以下几点为目标:

  1. 建立一个现代的,综合的,高质量的和共同利益经济伙伴合作关系,在本区域建成一个开放型贸易和投资的环境以加快区域贸易和投资的扩展并且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和发展。
  2. 基于本地区已有的经济纽带,促进经济增长以及经济均衡发展,加强先进的经济合作,通过 RCEP 扩大并且深化本区域的经济整合。

2020 年 11 月 15 日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一章指出,RCEP 各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货物贸易

RCEP 规定各成员将在十年内取消 90% 以上货物的关税,其中主要产品在协议生效时关税税至零。

RCEP 采用“原产地累积原则”,即单一产品可在 RCEP 成员间累积价值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 40% 的原产地标准,从而享受到优惠关税。

RCEP 达成了货贸便利化的许多规定,比如海关程序、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同时也规范了非关税保护措施,比如实行关税自由化基于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出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方面。

根据中国同 RCEP 各成员的零关税关系为例,目前中国对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均为 90% 左右。除老挝、柬埔寨、缅甸 3 个最不发达国家之外,其余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对中国承诺之相应比例略高于中国承诺之比例。

中国对日本、韩国承诺的最终关税税目比例均为 86%,日韩两个对中国承诺值比例则分别为 88% 及86% 。

RCEP 协定生效后,将进一步推动关税比例下降。根据企业关注的具体享惠产品而言。以几个东盟主要国家为例:

  • 印尼在原有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就加工水产品、化妆品、塑料、橡胶、箱包服装鞋靴、大理石、玻璃、钢铁制品、发动机、电视、汽车及零部件、摩托车等对中国取消关税。
  • 马来西亚进一步就加工水产品、可可、棉纱及织物、化纤、不锈钢、部分工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摩托车等对中国开放市场。
  • 菲律宾进一步就医药产品、塑料及其制品、化纤及织物、服装、纺织品、鞋、玻璃及其制品、钢铁制品、发动机零件、空调、洗衣机等机电产品、汽车及零部件等给予中国零关税待遇。
  • 中国也在原有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就菠萝罐头、菠萝汁、椰子汁、胡椒、柴油、部分化工品、纸制品、部分汽车部件等对东盟开放市场。

服务贸易和投资

RECP 规定缔约各方取消服务贸易的各种限制,比如市场准入承诺表、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当地存在、国内法规等规则、采用负面清单方式进行市场准入等。

在金融领域部分,RCEP 规定了建立金融体系例外条款、金融监管透明度义务、不得阻止开展业务信息转移或处理。附件亦规定缔约各方可通过磋商方式讨论解决国际性收支问题或可能升级为国际性收支危机的情况。

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为促进各类贸易投资活动,各方承诺对于区域内各国的投资者、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合同服务提供者、随行配偶及家属等各类商业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一定居留期限,享受签证便利。与以往协定相比,RCEP 将承诺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可能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类别,总体水平均基本超过各成员在现有自贸协定中的承诺水平,具有很高的政策透明度。

投资方面,RCEP 对原有“东盟‘10+1’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规则进行整合和升级,包括承诺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做出非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承诺并使用棘轮机制(即未来自由化水平不得发生倒退);投资便利化部分还包括争端预防和外商投诉的协议解决,亦附有各方投资及不符合措施之承诺表。

贸易相关之领域

  • 知识产权:RCEP 为区域内各缔约方提供了保护和促进方案,其内容包涵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领域,整体相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所加强。
  • 电子商务:RCEP 要求缔约各方为电子商务创造有利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用户的个人信息,为在线消费者提供保护,并针对非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见过,针对并非要邀商业电子信息加强监管和合作;针对计算机设施位置、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提供相关措施,并设立监督政策空间。缔约方亦同意根据WTO部长级会议的决定,维持当前不对电子商务征收税务之做法。
  • 竞争:RCEP 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建立或维持法律及机构,以禁止限制竞争的活动,同时承认缔约方拥有制定和行使本国竞争法的主权权利,允许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排除或豁免。
  • 中小企业:RCEP 强调各缔约方应当贡献协定框架内涉及中小企业的信息包括协定内容、与中小企业相关的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中小企业参与协定并从中受益的其他商务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