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清单是一份详细记录所有危险物品的文档,这些物品因其潜在的健康、安全、环境或财产危害而在运输和储存时需要特别注意。根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UN Model Regulations),危险货物被分为九个主要类别,每个类别下可能还包含细分项。
以下是这九类危险货物的概览:
- 爆炸品(第1类):包括火药、烟花、导火线等,这类物品在受热、撞击或摩擦时可能爆炸。
- 气体(第2类):分为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如氦气、二氧化碳、干冰和某些易燃气体,它们可能因压力或温度变化而造成伤害或火灾。
- 易燃液体(第3类):如汽油、酒精、油漆溶剂等,这些液体容易燃烧,需小心处理以避免火灾。
-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4.1/4.2/4.3类):包括活性碳、镁粉、硫磺等,这些物质在特定条件下能自燃或与水反应产生易燃气体。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5.1/5.2类):如高锰酸钾、双氧水,这些物质能促进其他物质燃烧,自身也可能分解引发火灾或爆炸。
-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6.1/6.2类):包括农药、氰化物、病毒样本,这些物品对生物体有高度毒性或传染性,需严格控制。
- 腐蚀性物质(第8类):如强酸(硫酸)、强碱(氢氧化钠),能对皮肤、金属和其它材料造成腐蚀。
-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9类):包括锂电池、某些环境危害物质,这类物品具有特殊危险性,不完全符合前八类的定义。
- 放射性物质:虽然在一些分类中可能被提及,但通常单独管理,有专门的国际规则来规范其运输和储存。
危险货物清单的编制需遵循国际和地方的法规,确保每一项危险品都正确分类、标记、包装,并且在运输文件中准确描述,以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危险货物清单记载的内容除装货清单、载货清单所应记载的内容外,特别增加了危险货物的性能和装船位置两项。为了确保船舶、货物、港口及装卸、运输的安全,包括我国港口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港口都专门作出规定,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都必须另行单独编制危险货物的清单。
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过程中含有潜在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因而必须采取特别防护措施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对于这类危险货物,在出口运输时,必须列入装货清单,并在备注栏中特别注明。除此以外,托运入还必须将其列入危险货物清单,注明货名、编号、数量、容器、标志、危险品的等级以及其它提醒注意的事项。装运时,应遵守港口当局的规定,申请有关部门监督装卸。装货完毕后向船方提供一份“危险品安全装载证明书”。船公司根据该单据来决定堆放的位置、确定舱位的配载计划。必须注意,在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明确的标识。
按照一般港口的规定,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时,船方应向有关部门(我国海事局)申请派员监督装卸。在装货港装船完毕后由监装部门签发给船方一份“危险货物安全装载书”(Dangerous Cargo Safe Stowage Certificate),这也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必备的单证之一。
另外,有些港口对装、卸危险货物的地点、泊位,甚至每一航次载运的数量,以及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等都有所规定。因此,船公司和货主对各国有关装卸危险货物的规定都应事先有所了解,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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