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买卖是指在一般买卖合同的基础上,具有特殊形态、条件或法律规定的买卖形式。这类买卖超越了传统“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单交易模式,引入了更多法律要件和交易规则,以适应不同商品交易的复杂需求。
特种买卖的类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买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按照约定分多次支付价款,通常规定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支付使用费。
- 凭样品买卖:买卖双方以出卖人提供的样品作为质量标准,买受人接收的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出卖人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试用买卖:买受人在试用期结束后决定是否购买商品,试用期间不视为正式购买,买受人认可后合同成立。
- 所有权保留买卖: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以此作为担保,若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 招标投标买卖: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买受人,通常用于大型项目或政府采购,遵循特定的招标程序。
- 拍卖: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最高出价者作为买受人,适用于艺术品、房产等多种物品的交易。
- 互易:即物物交换,虽然较少被直接归为特种买卖,但在某些法律体系中也被视为一种特殊的交易形式。
每种特种买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分配机制,旨在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特种买卖的相关规定:
特种买卖虽有其特殊性,但与一般买卖没有本质区别。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有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和拍卖。特殊买卖合同,因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适用上,适用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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