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运货物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进口货物在未办结海关放行手续之前,因各种正当理由或海关要求,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并获准,直接从进境地返回境外的货物。这一过程无需经过正常进口流程的全部环节,旨在简化程序,提高贸易效率,同时确保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定义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至境外的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
准予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
- 按照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 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 属于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承运部门书面证明的;
- 发生贸易纠纷尚未向海关申报,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裁定决定书或无争议的货权凭证的。
不准直接退运货物的范围:
- 凡属于无许可证件到货的(按照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除外);
- 经海关审单、查验,发现有走私嫌疑的;
- 超过规定时限又没有特殊批准的;
- 有其他原因海关认为不能直接退运的。
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口货物申请办理直接退运,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因此,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货物,一般应在运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并向海关提交境外发货人错发错运的业务函电、境外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业务函电等资料申请海关批准。
2、经海关批准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因为尚未向海关申报进口或中止进口报关手续,而向海关申请批准直接退运境外,所以,在办理退运手续时,凭海关的一式两份审批单,同时向现场海关申报出口和申报进口,贸易方式都填“直接退运”,称为“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3、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 《进口货物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属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错发错运、误卸准予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4、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在办理直接退运的出口和进口申报时,不需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也不需缴纳税费及滞报金。
直接退运的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政策调整: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变化,收货人无法提供必需的证件。
- 错发、误卸或溢卸:能够提供发货人或承运人的书面证明。
- 双方协商一致:收发货人同意退运,并有书面证明。
- 贸易纠纷:有法院判决书、仲裁决定或无争议的所有权凭证。
- 质量或检疫问题:货物残损或检验检疫不合格,附有相关证明。
办理直接退运的条件与流程:
- 未申报货物:需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及相关单证,按要求填制报关单。
- 已申报货物:先撤销原报关单,再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原报关单号及证明材料,办理退运申报。
- 特殊情况处理:如货物被海关布控或认为有违规嫌疑,则不立即办理直接退运,需待处理完毕。
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情形:
- 进口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经处理后。
- 违反检验检疫法规,已处理。
- 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进口物品,处理后。
-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退运的情况。
不适用直接退运的情况:
- 放行后的进口货物退运,应按“退运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处理。
直接退运制度体现了海关对特殊情况的灵活应对,旨在减少企业成本,加快货物周转,同时确保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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