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运输货物是指在海关监管下,从一个海关监管地点运往另一个海关监管地点,并在目的地办理最终进出口或过境手续的货物。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加速货物的流通,简化物流程序,方便收发货人。
转关运输货物的定义与分类
- 进口转关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 出口转关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口岸,由出境地海关监管出口的货物。
- 境内转关货物:从境内一个设关地点运往境内另一个设关地点,须经海关监管的货物。
办理条件
- 指运地/启运地无海关或特殊情况。
- 运输工具密封加封,具备监管条件。
- 承运人需经海关核准。
- 特殊情况下,经申请和海关批准也可办理。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
- 对海关在运输工具和货物上施加的封志包括经海关认可的商业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
- 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运输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报关手续
进口转关:
- 收货人或代理人需在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交申报单、联系单、商业单证等。
- 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货物按指定路线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指运地报关纳税。
出口转关:
- 向起运地海关报关,货物出境后,出境地海关向起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文件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许可证(如需)、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货运单证等。
办理转关运输的单证
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进口转关应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另外,申请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指运地海关,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口手续。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2、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两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转关运输境内承运人的要求
从事转关运输货物的境内承运人,应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事先向海关办理下列手续并承担有关责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运输工具以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承运人应向海关提供经济担保、银行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
2、承运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 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运输工具的行驶证(影印件);
- 驾驶人员执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验);
-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申请表。
-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颁发有关批准注册登记证书。
监管要求
- 货物未经许可不得开拆、调换,封志不得擅自开启。
- 必须存放在海关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 特殊情况下海关可派员押运,申请人需承担费用。
实际操作
- 承运人需注册登记,提供经济担保或银行担保。
- 报关单位需有海关认可的报关员。
- 运输工具需符合海关密封和加封条件。
办理转关运输的限制
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
- 汽车及其关键件;
-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 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
-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 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 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 电冰箱及其压缩 机;
- 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对上述其余 6 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其余 6 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
对上述 8 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拒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法规依据
- 海关总署的相关办法和规定,如《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虽然部分规定可能已更新)。
转关运输简化了货物跨关区流动的程序,但需要严格遵守海关的监管规定,确保货物全程处于海关的有效监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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