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外贸知识 2024年10月15日19:51:58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已关闭评论183

进口货物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有权申请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且依法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实体。这些申请人可以是: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 社会团体:指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 国家机关:如政府机构,它们在进行官方采购或为公共目的进口货物时可能享有减免税待遇。
  • 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指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根据母公司授权可以进行特定业务操作的分支单位。
  • 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这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申请者,需经过海关总署的特别确认。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

定义

进口货物免税申请人是指根据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并依法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符合规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海关总署审查确认的其他组织。

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也可委托报关企业或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请,以获得关税、增值税等税费的减免。这通常涉及填写《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提供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遵守特定的减免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例如,对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科技重大专项、公益收藏等领域,申请人需符合特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项目确认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文件。

此外,申请人还需注意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确保在监管期内遵守海关的规定,如定期报告使用状况,以及在转让减免税货物时遵循相关规定,以避免违反海关管理规定。

申请人的权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1. 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2. 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末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3. 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

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海关按规定延长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时限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时限可以相应延长,主管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的手续。

申请人的义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二括,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在海关监管年限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海关法》和《稽查条例》有关规定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不予恢复减免税货物转出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减免税货物转入申请人的减免税额度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结转时的价格、数量或者应缴税款予以扣减。

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减免税申请人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未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原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恢复其减免税额度。

对于其他提前解除监管的情形,不予恢复减免税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