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税则税率栏目

外贸知识 2024年10月18日12:14:13进口税则税率栏目已关闭评论364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是指在国家制定的关税体系中,针对不同进口商品所设定的税率结构。根据提供的参考内容,中国的进口税则通常包含四栏税率,这些税率类别旨在适应不同的贸易情况和国家政策目标。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

定义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是根据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相应关税税率。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税率类别:

1、最惠国税率(Most Favored Nation Rates, MFN):

这是WTO成员国之间普遍适用的税率,除非有更优惠的协定税率。适用于未与我国签订特殊贸易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

2、协定税率(Agreement Rates):

根据中国与特定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或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于这些国家的商品给予的较低税率。比如中韩、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等。

3、特惠税率(Special Preferential Rates):

针对发展中国家或特定国家提供的关税优惠,如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旨在促进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4、普通税率(Ordinary Rates):

对于没有享受最惠国待遇、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适用的较高税率。

5、暂定税率(Temporary Rates):

为适应市场变化或国家政策需要,对部分商品在一定时期内设定的临时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有时甚至低于协定税率。

6、关税配额税率:

对于某些敏感商品,如农产品,设定进口配额,在配额内适用较低的关税,超过配额则适用更高的税率。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同一种商品同时符合多种税率条件,最终适用的税率需遵循一定的优先级,通常暂定税率优先,然后是协定税率,接着是特惠税率和最惠国税率,最后是普通税率。但需注意特殊情况,如暂定税率可能低于协定税率,此时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惠的税率进行申报。

进口税则税率栏目的适用

一、最惠国税率

  1.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进口货物;
  2.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3. 适用于原产于我国关境内的复进口货物。

二、协定税率

  1. 根据《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区协议》,“早期收获”项下,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十国的608个税目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零税率(2006版税则) ;
  2. 根据《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区协议》,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属于正常降税的137税目(2006版税则)项下进口货物。
  3.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老挝和印度五国的928个税目(2006版税则)项下的进口货物;
  4. 根据中巴《早期收获协议》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2244个税号(2006版税则)项下的进口货物;
  5.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香港),对1379个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2006版税则)。
  6. 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澳门)的协议,对601个税目(2006版税则)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三、特惠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的92项下 个税目(2006版税则)的商品适用特惠税率;
  • 根据《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自由贸易区协议》,对最不发达国家柬埔寨、缅甸、老挝三国进口的部分税目的进口货物分别适用特惠税率。
  • 为了促进我国与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我国政府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非洲最不发达的国家194个税目项下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给予零关税特惠待遇。至2005年12月31日,已就零关税问题同中国政府办理有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手续的国家有26个。

四、普通税率

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和原产地不明的货物。

四种汇率由高至低为:

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适用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