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制度,旨在为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提供比一般最惠国待遇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制度体现了国际贸易中的非普遍性优惠原则,即给予特定国家更优惠的贸易条件,通常是为了支持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或有特殊经济关系的国家。
特惠关税也称为:特惠税或优惠税。
定义
特惠关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但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特惠税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特惠税有互相惠予和单方惠予(非互惠)两种形式。
特惠关税最早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进行,那时是殖民地给予宗主国输出的产品的一种单方惠予;后来又发展为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以及同一宗主国的各殖民地之间的互相惠予。
- 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制订了帝国特惠制,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惠予;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后,帝国特惠制从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
- 1975年2月,西欧共同体9国与它们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由它们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待遇,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
- 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增加到61个;
- 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三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已发展到65个;
- 第四个“洛美协定”从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为10年;
- 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字,其有效期首次达20年,受惠国增加到86个。
特惠关税的种类
1、非互惠的特惠关税。
目前,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非互惠特惠税是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它是欧洲共同市场(现为欧盟)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
洛美协定关于特惠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 欧洲共同市场国家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欧洲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 “反向优惠”(Reverse Preference)。
- 又如,中国为扩大从非洲国家的进口,促进中非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自2005年1月1日起,对贝宁、布隆迪、赞比亚等非洲25 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输华产品给予特惠关税待遇,对涉及水产品、农产品、药材、石材石料、矿产品、皮革、钻石等十多个大类的190种商品免征关税,其中宝石或半宝石制品的关税由35%降至零。
2、互惠的特惠税,但不一定是对等的相同税率。
互惠的特惠关税主要是区域贸易协定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成员间根据协定实行的特惠税。
如欧盟成员之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成员之间、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实行的特惠税。
特惠关税的特点和应用:
- 针对性优惠:特惠关税仅适用于与进口国签订有特殊协议的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以促进它们的经济发展和增加出口收入。
- 非互惠性质:特惠关税往往是单方面提供的,意味着受惠国不需要对给惠国提供同等的关税优惠,这与基于WTO框架下的最惠国待遇不同,后者要求对所有最惠国成员提供相同的优惠。
- 税率优势:特惠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有时甚至接近或等于零关税,以降低受惠国商品的进口成本,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 政策目的:特惠关税的实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加强与特定国家的友好关系,促进贸易平衡,以及实现一定的国际援助和经济合作目标。
- 中国实践:中国对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特惠关税政策,是单方面给予的优惠,旨在通过降低关税壁垒,支持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体现了中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积极角色。
- 适用范围:特惠关税覆盖的商品范围广泛,但具体商品种类和税率会根据政策调整和双边或多边协议而变化。例如,中国对来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某些商品给予特惠税率。
- 操作细节:享受特惠关税通常需要符合原产地规则,并提供相应的原产地证明文件,确保商品确实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
特惠关税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政策工具,通过提供关税优惠来促进特定国家的经济发展,增强国际贸易的包容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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