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主关税

外贸知识 2024年10月27日14:46:02不自主关税已关闭评论310

不自主关税是指原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以不平等条约强迫签订和实施的对帝国主义国家有利的关税这种关税制度严重损害了原殖民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剥夺了其自主制定和管理关税的权利。

定义

不自主关税是指原殖民地国家被帝国主义国家以不平等条约强迫签订和实施的对帝国主义国家有利的关税。这种关税制度剥夺了原殖民地国家自主制定和管理关税的权利,使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特点

  • 受不平等条约约束:不自主关税通常受不平等条约的约束,这些条约往往由帝国主义国家单方面制定,对原殖民地国家极为不利。
  • 税率受限:原殖民地国家的关税税率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自主调整,以保护帝国主义国家的利益。
  • 缺乏保护作用:不自主关税不能有效保护原殖民地国家的国内产业,反而可能加剧国内产业的困境。
  • 管理权受限:原殖民地国家的海关管理权也受到限制,常常由帝国主义国家的代理人或机构控制。

历史背景

中国

  • 鸦片战争前后的关税变化:鸦片战争之前,中国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拥有自己的关税主权,能够自主确定关税税率。然而,随着外国的侵略和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中国的关税主权逐渐丧失。
  • 《南京条约》:1842年,中国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规定中国对英国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不得高于5%,这标志着中国关税主权的丧失。
  • 《马关条约》:1895年,中国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进一步限制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规定中国对日本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不得高于5%。
  • 《辛丑条约》:1901年,中国与多个国家签订《辛丑条约》,再次强调了中国关税的不自主性,规定中国必须按照条约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

中国具体应用实例

  • 北洋军阀时期的关税:1919年至1921年,北洋军阀政府在巴黎和会及华盛顿会议上提出“关税自主”的要求,希望将现行值百抽五的进口税率增至百分之十二点五。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帝国主义国家的支持,最终不了了之。
  •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关税: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虽然提出了“关税自主”的主张,并与美国等国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但这些条约仍受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实际上并未完全实现关税自主。
  • 日本帝国主义时期的关税:1938年,日本占领华北后,由日伪华北临时政府制定了新的进出口税率,大幅降低了进口税率,特别是对日本急需的棉花、矿砂、生铁、旧铜等商品实行免税。这显然是为了方便日本帝国主义掠夺资源和倾销商品。
  • 抗日战争胜利后的关税:抗战胜利后,上海海关被美国控制,美国特务李度宣称“中国政府,包括中国海关,必须尽一切可能以适应美军的需要”。1947年10月,美国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使美国110项商品的进口关税得以降低,甚至享有免税免验的特权。这严重损害了中国的经济利益。

影响

经济影响

  • 削弱国内产业:不自主关税使得帝国主义国家的商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市场,严重削弱了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 增加财政负担:由于关税收入受到限制,原殖民地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增加了财政负担。
  • 资源流失:不自主关税制度下的低出口税率和高进口税率,导致大量资源流失,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

政治影响

  • 主权受损:不自主关税剥夺了原殖民地国家的关税自主权,严重损害了其主权。
  • 国际形象受损:由于不自主关税的存在,原殖民地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受损,难以获得公平的贸易待遇。

社会影响

  • 民众生活困难:不自主关税导致国内市场被外国商品占据,影响了民众的生活质量,增加了生活成本。
  • 社会动荡:由于经济利益受损,社会矛盾加剧,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民众抗争。

不自主关税是帝国主义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对原殖民地国家实施的一种关税制度,严重损害了原殖民地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剥夺了其自主制定和管理关税的权利。这种关税制度不仅削弱了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增加了财政负担,还导致了资源流失和社会动荡。因此,争取关税自主权是原殖民地国家实现经济独立和国家主权的重要一步。

在中国近代史上,关税自主权的争取经历了长期的斗争,最终在1933年5月,中国政府才完全获得了关税自主权。这一过程反映了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抗争精神和对国家主权的坚定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