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外贸知识 2024年11月3日15:35:54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已关闭评论248

首要条款是指在提单中明确指出该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制约的条款。提单中约定本提单适用某一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公约相应的某一国内法(如英国1924年COGSA)的条款这一条款的主要作用是将特定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并入提单,使其成为提单条款的一部分。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定义

首要条款是指明确指出提单适用哪一项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条款。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提单均载有该条款。《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也订立有该条款,其中第3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法律性质

  • 首要条款的法律性质不同于法律适用条款。法律适用条款是指当事人选择某国的全部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而首要条款仅选择适用提单的某一个公约或某国法律的一部分。
  • 首要条款不具有排除法律强制规定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提单中约定了适用某一国际公约,仍需遵守适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

具体内容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 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但托运人装货前就货物性质和价值另有声明并载入提单的则不在此限。
  • 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包括航行和管船过失亦免责,这是《海牙规则》关于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基础。
  • 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了较短的索赔通知时间和诉讼时效,索赔通知应在交货前或当时提出,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则应在移交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诉讼时效为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案例应用

  • 在越海航运公司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货差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提单背面第二条首要条款约定《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使用于本提单,但纳入首要条款的《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并不是法律适用条款,而是当事人协商的合同条款。
  • 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所涉合同的准据法,并认定实际承运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中对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且属于强制性规范。

国际公约的适用

  • 《海牙规则》产生于1924年,旨在统一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
  • 《海牙—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通过,进一步完善了《海牙规则》的内容,特别是对责任限制和诉讼时效进行了调整。
  • 《汉堡规则》于1978年通过,进一步完善了海上货物运输规则,尤其是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进行了创新。
  • 《鹿特丹规则》于2008年通过,创新了承运人责任制度,使海运的责任阶段延伸至国际多式联运的适用范围。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首要条款虽然重要,但其效力受到适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可能会将海牙规则或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引入租约,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首要条款在提单中起到了明确适用法律的作用,但其效力受到适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准据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