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条款是指在提单上标注的内容,表明承运人对货物的某些信息(如重量、尺寸、标志、数量、品质、内容、价值等)无法核对或不知情。这种条款通常用于集装箱运输中,因为承运人无法在货物装箱时检查箱内的具体内容。
不知条款:Unknown Clause
定义
不知条款是承运人为了免除或限制自己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运输责任而设置的条款。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这一条款为“不知条款”的法律基础提供了支持。
形式
- 条款形式:在提单上单独添加此条款,明确表明承运人对某些货物信息不知情。
- 批注形式:在提单上不单独添加此条款,而是在货名前添加“据称”(said to be)、“数量不知”(quantity unknown)、“重量不知”(weight unknown)等字眼,以表明承运人对这些信息不知情。
实践中的应用
- 集装箱运输:在集装箱运输中,货物通常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装箱并铅封。承运人在接收集装箱时无法检查箱内的具体内容,因此在提单上加注“不知条款”以表明承运人对箱内货物的情况不知情。例如,日本邮船公司的集装箱提单条款中有“如货物是由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装箱并铅封的,这种集装箱又为本公司接收运输,则本提单正面所列内容本公司均不知悉”的规定。
- 责任划分:不知条款的本意是明确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承运人在目的港只需保证集装箱的外表状况良好、铅封完好,即可认定承运人适当地履行了货物运输义务,对箱内货物的灭失、毁损不负赔偿责任。
效力
- 初步证据: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已按其上所记载的货物情况收到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不符。
- 绝对证据:如果提单转移或者转让至善意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在其与承运人之间,除非提单上有有效的批注,否则承运人不得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记载的内容不符。提单成为承运人按其上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绝对证据。
- 批注效力:如果提单上有有效的批注(如“不知条款”),则在该批注表明的范围内,提单不具有初步证据效力或绝对证据效力。
争议与滥用
- 滥用问题:许多大企业将“不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预先在提单上备注,这可能被视为对承运人商业地位的滥用,不合理地免除承运人检验货物及管货的义务。
- 合理核对:《海牙规则》第三条三款规定,承运人在无法确认托运人所提供的有关货物的标志、数量、重量或体积的准确性时,可以不在提单上记载上述内容。但由于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承运人不可能拒绝托运人在提单中填入上述内容。因此,承运人只能在提单中进行批注而不是不记载上述内容。
不知条款在国际贸易和航运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帮助承运人明确责任范围,减少因无法核对货物信息而引起的争议。然而,合理使用不知条款是关键,避免将其滥用为不合理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承运人应确保批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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