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即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无论损害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各区段承运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统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bility System
定义
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
- 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
- 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
- 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的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统一责任制的具体形式
统一责任制下的赔偿责任:
-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不论损害发生在哪个运输区段,均需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 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区段负责,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担相同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按照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
统一责任制的优点
风险可预见性
- 货方和经营人事先可以预见到未来的货物损失赔偿的程度。
- 在网状责任制下,货主有时难以查明适用某一区段的法律,自己能否得到赔偿以及能得到什么样的赔偿,统一责任制弥补了这一缺陷,这种责任制有利于货方。
解决法律冲突
- 统一责任制很好地解决了实行网状责任制时货物的隐藏损失、逐渐发生的损失和货物迟延交付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真空问题。
- 为货方提供了最大的风险承担的可预见性。
统一责任制的缺点
追偿不确定性
-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货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造成货物损害的区段承运人追偿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 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法预见其最终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实际上将货方对运输风险承担的不可预见性转移给了多式联运经营人。
法律冲突
- 统一责任制可能会导致适用于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与适用于单一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
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修正的统一责任制是一种介于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形式,也称为混合责任制。
修正的统一责任制的特点:
- 规定了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在责任承担上的具体安排。
- 旨在解决传统统一责任制中的追偿不确定性和法律冲突问题。
法律依据:
- 《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本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统一责任制为多式联运提供了一种明确且统一的责任框架,使得货方和经营人事先能够预见到货物损失赔偿的程度,从而提高了运输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然而,它也存在一些缺点,如追偿的不确定性和法律冲突。为了克服这些缺点,修正的统一责任制作为一种混合责任制被提出,旨在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性和操作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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