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和驶离避难港的额外费用是共同海损费用的一种,指的是为了共同安全船舶必须驶入避难港、避难地或驶回装货港、装货地时所产生的原航次计划外的费用。
如果船舶因意外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入避难港口或驶回原来的装货港,只要这种措施是为了维护共同安全而必须采取的,由此而发生的避难港费用应该认作共同海损。
进入和驶离避难港的额外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船舶驶入这种港口或地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后装载原装货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驶出该港口或地点的相应费用。
2.进入和驶离避难港航程额外延长期间的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等。
3.为共同安全的需要或为安全完成航程而对船舶进行修理时所发生的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倒载、卸载费用。
此外,被卸下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贮存费(包括贮存期间的保险费、如曾合理发生)、重装费和积载费,也可认作共同海损,但前提条件是货物、燃料或物料的倒载及卸载行为已经被认定为共同海损行为。
如果船舶在避难港或避难地不能进行修理,而需转移到另一港口或地点时,第二港口或地点应视作避难港或避难地适用上述原则处理,而且为转移所需的临时性修理费和拖带费,也应认作共同海损。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避难港费用计作共同海损,这里的避难港应当不是原定选入的港口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