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发生退运时,需按以下流程补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补税流程及核心步骤
1.申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该证明,作为海关办理退运手续的依据。
申请材料包括:
- 《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 原出口报关单(若已申报退税可不提供);
- 补税缴款书(需先完成补税)。
2.补缴已退税款
- 计算公式:应补税额 = 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FOB)×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 需先到税务机关柜台开具缴款书,补税后填写缴款书号码及补税额,再提交证明申请。
3.转内销处理(如适用)
- 若退运货物转为内销,需申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 内销时按国内销售税率(如13%)计提销项税额,原采购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二、注意事项
1.退税状态分类处理
- 已退税:需补缴税款并开具证明。
- 已申报未退税:扣除应退税款或比照已退税补缴。
- 未申报退税:直接冲减出口收入,无需补税。
2.海关与税务协同
- 退运货物需在海关规定期限内(通常1年内原状退回)办理,否则可能需缴纳进口关税。
- 实际退运数量与申报不符时,需作废原证明并重新申请。
3.账务处理
- 冲减收入:红字冲减原外销收入及成本,涉及以前年度的需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补税分录:借记“应收补贴款”(红字),贷记“银行存款”。
三、风险提示
- 资料一致性:退运协议、质检报告等需与报关单信息一致,避免被质疑骗取退税。
- 时限要求:退运证明需在退运当月申请,补税需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
如需具体操作指引,可参考电子税务局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模块,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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