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货发生短少,在何种情况下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外贸知识 2025年12月4日12:39:09散装货发生短少,在何种情况下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已关闭评论53

答:在海洋运输中,船公司对于承运货物发生短损的情形,除非货方提出船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证据,否则可按提单有关条款和有关法规惯例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

《海牙规则》第三条对承运人责任和义务有如下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以使:使船舶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除第四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海牙规则》第四条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限内的免责作了一些规定:

一、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但是承运人未按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保证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以及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等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不在此限。由于船舶不适航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一旦发生,对于克尽职责的举证责任,便应由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

二、无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

  1.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属于疏忽或不履行合同;
  2.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3.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
  4. 天灾;
  5. 战争行为;
  6. 公敌行为;
  7. 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
  8. 检疫限制;
  9. 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
  10. 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限制;
  11. 暴动或骚乱;
  12. 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13. 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
  14. 包装不固;
  15. 标志不清或不当;
  16. 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缺点;
  17. 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责举证,表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伐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疏忽所致。

三、对于不是由于托运人、托运人的代理人或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船舶的灭失,托运人概不负责。

四、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任何合理绕航,都不得被认为是对本规则或运输合同的破坏或违反,承运人对由此所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害,都不负责。(5、6两款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