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当合同“允许转船”时,若在转船环节发生货物损毁,责任的划分是一个涉及运输合同、国际公约和具体操作事实的复杂问题。责任的归属并非一概而论,而是取决于货损发生的具体原因、货损被发现的运输区段,以及各方(托运人、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是否存在过错。
一、原则:网状责任制下的责任认定
在国际多式联运或允许转船的单一海运合同中,普遍适用“网状责任制”。这意味着,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签发全程提单的承运人需对全程运输负责,但确定其具体的赔偿责任限额和法律依据时,需根据货损发生的具体运输区段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
- 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是首要步骤:这是划分责任和适用赔偿标准的基础。例如,如果货损明确发生在海运的转船过程中(如在第一个卸货港卸下后,在等待或装载上第二程船舶时发生),则应适用调整该海运区段的法律,通常是《海商法》或相关的国际海运公约(如《海牙-维斯比规则》)。
-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海商法》,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因此,转船过程只要仍在承运人掌管之下,就属于其责任期间,承运人应对此期间内的货损负责,除非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二、根据货损原因划分具体责任方
在确定由全程承运人承担总体责任后,需要根据导致转船损毁的具体原因,来追溯最终的责任方。
1.因实际承运人(二程船公司)操作不当导致:
如果货损是由于第二程船舶在装卸、积载或航行过程中的过失造成的(如装卸碰撞),那么签发全程提单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向货主赔偿后,有权依据其与实际承运人(二程船公司)之间的合同或相关法律,向实际造成损失的二程船公司进行追偿。
2.因转船安排或指示错误导致:
如果损毁是由于全程承运人自身的错误安排所导致,例如选择了不适当的港口转船、未能妥善协调两程船舶的衔接导致货物长时间露天堆放受损,则责任应由全程承运人自行承担。
3.因货物自身属性或包装不当导致:
如果货物损毁是由于其固有缺陷(如易腐货物未声明)、包装不善无法经受正常的转船操作等原因造成,根据《海商法》或相关公约,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此时,损失可能需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4.因报关等特殊手续问题导致:
一个特殊的案例是,如果货物在转船港因清关文件错误(如申报价值不符)被海关查扣拍卖,且清关操作由承运人负责,那么因此产生的损失将被认定为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因其过错导致,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的适用
赔偿金额的计算取决于货损发生区段所适用的法律:
- 海运区段:根据《海商法》第56条,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每公斤2个特别提款权(SDR),或每件666.67 SDR,以较高者为准,除非托运人已申报货物价值并支付附加费。
- 空运区段:如果转船涉及空运(较为罕见),则适用国际航空公约。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国际空运承运人对货物损毁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 SDR。
- 铁路或公路区段:若转船涉及后续的铁路或公路运输,则适用相应的国内或国际规则,其赔偿限额标准各不相同。
四、托运人的举证与索赔流程
当发生转船损毁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应:
1.及时固定证据:在发现货损时,应立即通知承运人,并共同检验。保留好所有运输单据、照片、视频(特别是能显示运单号和破损细节的360度视频)以及检验报告。
2.确定索赔对象:通常应向签发全程运输单据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
3.提交正式索赔函:索赔函应包含运单号、货物信息、损坏情况描述、索赔金额及计算依据等,并需盖章确认。
在允许转船的情况下发生转船损毁,签发全程提单的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最终责任则由导致货损的具体原因决定:可能是实际承运人的操作失误,也可能是其自身安排不当,还可能是货物本身的问题。索赔方需要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而承运人则需举证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存在法定免责情形。赔偿金额则严格依据货损发生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限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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