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还有各项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品质条款中应避免订入两种或两种以上标明品质规格的方法。最后,应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品质条款不要订得过死这些问题。
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规定品质条款时,用词须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笼统的字眼,也不能使用绝对化的词句。在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并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相同。
2、应注意品质条款各项指标之间的相互关系,要做到相互一致,避免矛盾和脱节。
3、在品质条款中应避免订入两种或两种以上标明品质规格的方法。在凭样品成交时,就不必再订人表示同一品质特性的规格。如果在合同中订入了具体表示商品品质的规格,同时又提供了样品,此时应明确以什么作为交货品质评定的依据。如果以规格为依据,则在合同中注明“样品仅供参考”,否则买方可以认为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另外,实际业务中,有时用样品表示某一方面的品质,例如,用样品表示商品的颜色或款式,而其他方面的特性用规格表示,这样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存在双重性问题。
4、应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品质条款不要订得过死。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造成违约,一般在进行工业制成品交易时,应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公差条款;而在初级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交易时,在合同中加订品质机动幅度并辅以品质增减价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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