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仓储费承担主体需结合提单流转状态、贸易术语、承运人操作综合判断,原则是“提单转让则权利义务转移”,买方作为提单持有人通常需承担费用。企业应通过合同条款、保险和物流管理降低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目的港无人提货导致的仓储费承担问题,需结合贸易术语约定、提单流转情况、承运人操作合规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及国际航运惯例,具体责任划分如下:
一、责任主体认定规则
1. 提单合法转让后:收货人承担
- 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证明。当提单合法转让至收货人后,收货人成为运输合同的实际缔约方,需承担目的港提货义务及相关费用;若收货人已换取提货单(如电放提单或正本提单),但未及时提货,仓储费由收货人承担。
- 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在立某公司与盛某公司案中明确:收货人换取提货单后未提货,承运人应向收货人主张仓储费,无权要求托运人支付。
2. 提单未转让或存在争议时:托运人可能承担
- 情形:若提单未合法转让(如买方未支付货款且未取得提单),或承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如未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托运人可能需暂时承担费用。
- 例外:若因承运人过错(如错误放货、未妥善保管货物)导致损失,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二、贸易术语对费用划分的影响
1. FOB条款
- 买方责任:买方负责目的港费用(包括仓储费、滞港费),无论货物是否提货。若买方未及时提货,需自行承担费用。
- 风险转移节点:货物装上船后,风险即转移至买方,但仓储费仍由买方承担。
2. CIF/CFR条款
- 卖方责任:卖方仅承担海运费和保险费,目的港仓储费仍由买方承担。但若因卖方单证错误(如提单信息不符)导致清关延误,卖方需承担额外费用。
3. DDP条款
- 卖方责任:卖方需承担目的港所有费用(包括仓储费),若无人提货,卖方需自行处理货物并支付费用。
三、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裁判规则
- 提单转让即权利义务转移:收货人换取提货单后,视为接受提单条款,需承担目的港费用。承运人不得以托运人未支付费用为由拒绝放货。
- 费用合理性审查:承运人需证明仓储费的必要性(如提供港口仓储记录、费用明细),否则法院可能驳回主张。
- 风险防范建议:托运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货人逾期提货时,仓储费由买方承担”,并明确弃货处理条款。承运人: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对超期仓储费保留垫付凭证,必要时申请法院扣押货物。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货物被海关拍卖
- 若仓储费长期未付导致货物被拍卖,拍卖所得优先抵扣仓储费,剩余部分归货主。未抵扣部分仍由责任方(买方或卖方)承担。
2. 承运人过错导致滞留
- 如因承运人未及时安排转运、错误堆存等导致费用增加,承运人需自行承担损失。
五、企业风险防控建议
- 合同条款设计:明确约定“目的港费用承担方”及“逾期提货处理方式”(如“超期7天后仓储费由买方承担”)。对高风险市场(如巴西、尼日利亚),约定“弃货条款”及货物处置方式。
- 保险覆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覆盖买方弃货风险;通过货物运输险转移货损风险。
- 物流监控:使用数字化工具(如船讯网、货代平台)实时追踪货物,提前预警滞港风险。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