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

外贸知识 2024年12月14日17:33:30国际航行船舶已关闭评论417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那些根据国际法律和规定,有权在不同国家间从事贸易或客运的船只,包括外国籍船舶以及航行于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船舶。这些船舶必须符合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标准,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相关规定,确保航行安全、环境保护和船员福利。

定义

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船舶。

国际航行船舶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出各国关境时,除递交相应的报关单证外,还应递交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船舶国籍证书、吨位证书、航海日志。

国际航行船舶的进出境通关

一、进境船舶的报关

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我国关境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者抵达口岸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进境地海关递交《船舶进口报告书》、《货物申报单》等单证进行申报。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须向海关出具保函,并经海关同意后可以先行卸货,但应当在卸货后24小时以内将齐全的载货清单补交给海关。卫生检疫机关、动植物检疫机。关要对船舶进行检疫。

二、出境船舶的报关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二十四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海关办理出口岸手续,并由检查机关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舶驶往境外或境内其他港口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货物申报单》、《《船员名单》等单证。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

主要特征与要求

  • 国籍与注册:每艘国际航行船舶都需有明确的国籍,并在相应的国家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
  • 技术证书:必须持有国际公约规定的证书,如安全、吨位、防污染等方面的证书,证明其符合国际标准。
  • 国际公约遵守:遵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确保安全操作和环境保护。
  • 港口国监督:在访问不同国家的港口时,接受港口国监督(PSC)检查,以验证其合规性。
  • 能耗与碳强度管理:特别是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遵循特定的能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规定,如《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记录并报告能耗数据,实施碳强度管理计划,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进出港程序

  1. 申报与检查:进入或离开港口前,需向海关、海事局等机构提交舱单、总申报单、船员及旅客名单等文件,接受安全、卫生、检疫和海关检查。
  2. 吨税缴纳:对于某些国家,国际航行船舶还需缴纳吨税,并获得相应的吨照。
  3. 监管簿与记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需使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记录海关监管情况。

国际航行船舶停港期间的海关监管

  1. 国际航行船舶在停港期间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人员,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2. 经海关确认的溢卸、误卸货物,从起卸之日起三个月内,可由原装载船舶负责人或货物所有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
  3. 国际航行船舶装载出口货物前,货物代理人应将预装清单报送海关。
  4. 国际航行船舶起卸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请,由境内有经营权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的其他海关监管要求

  1. 国际航行船舶添装或起卸船用燃料、物料,船舶间调拨船用燃料、物料、物品等,均应由船舶负责人编制清单报请海关核准,并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船方如需卸地处理扫舱地脚和废旧物料,船舶负责人应书面向海关申请。申报复运出境的压舱、垫舱物料,应自物料起卸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个月内复运出境:不能复运出境的压舱、垫舱物料,应由收货人自物料起卸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2. 船舶起卸的进口货物,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如有溢装、短装或起卸破损等情事的,应同时在交接证明中记录载明。
  3. 对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国内沿海运输的船舶以及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中国籍船舶,须经海关同意,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由海关审核核准签发《《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后,方可经营或兼营国内、国际运输。

重要性

国际航行船舶是全球贸易和人员流动的基石,它们连接世界各地的市场,促进货物和服务的交换,同时也是国际法律和合作的实践者,确保海上运输的安全、高效和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