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索赔

外贸知识 2024年12月23日11:24:17航空货物索赔已关闭评论360

航空货物索赔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出现丢失、损坏、延误或内容短缺等情况时,托运人或收货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航空运输合同,向航空公司或货运代理提出赔偿要求的过程。

航空货物索赔

定义

货物索赔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所造成的货物毁灭、破损、遗失、变质、污染。延误、内容短缺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

索赔范围与责任

  • 赔偿基础:根据《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民用航空法》等国际和国内法律,承运人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
  • 赔偿标准:未声明价值的货物,赔偿上限通常是每公斤20美元或按实际损失价值,已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但需符合规定。

航空货物索赔的依据

航空货运索赔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主要是两种运输范围的问题:

  • 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在航空国际货运中,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华沙体制中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 在国内货物运输中,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索赔程序

  1. 发现异常:收货时立即检查货物,如发现异常,应现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报告,并获取事故记录。
  2. 书面异议:对于损坏或短缺,收货人需在实际收到货物后14日内书面提出。对于延误,应在货物交付后21日内提出。
  3. 提交索赔:准备文件: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发票、箱单、货损清单、照片等。填写索赔单,并附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4. 索赔时限:一般应在货物到达后一定期限内(如21天)提出,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
  5. 索赔处理:承运人需在两个月内答复索赔要求。如涉及多个承运人,索赔可向第一或最后承运人提出,或直接向造成损失的区段承运人索赔。
  6. 诉讼途径:若协商无果,可在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承运人住所地等法院提起诉讼。

航空货物索赔的索赔人

有权提出索赔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的应是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客户或分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八提出索赔。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下。

  • 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
  • 索赔人委托的律师;
  • 有关的其他单位;
  • 集运货物的主托运人和主收货人。

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j如托造火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一、索赔的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钧_中间姑,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弧提出索赔要求。

二、索赔的时限

(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

(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

任何异议均按上述规定期限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

(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航空货物索赔所需的文件

  • 正式索赔函2份(收货人/发货人向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向航空公司);
  • 货运单正本或副本;
  • 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和其他必要资料;
  • 货物舱单(航空公司复印);
  • 货物运输事故记录(货物损失的详细情况和索赔金额);
  • 商检证明(货物损害后由商检等中介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
  • 运输事故记录;
  • 来往电传。

航空货物索赔的赔偿规定

1、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 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 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

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收货人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应当按规定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如有索赔要求,收货人或托运人应当于签发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填写货物索赔单,并随附货运单、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内容、价格的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4、超过法定索赔期限收货人或托运人未提出赔偿要求,则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5、索赔要求一般在到达站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当在两个月内处理答复。

6、不属于受理索赔的承运人接到索赔要求时,应当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有关的承运人,并通知索赔人。

注意事项

  • 贸易与运输索赔分离:贸易损失与运输索赔是独立的,货运代理不承担贸易损失。
  • 索赔权转移: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能成为索赔权人,取决于货物状态和合同条款。
  • 特殊货物:对于特殊货物,可能有特定的索赔规则。
  • 欺诈例外:承运人若故意阻止提出异议,收货人保留索赔权利。

通过遵循上述程序,受损方可以有序地进行索赔,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