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因含有放射性核素且其活度和比活度超过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这类货物能自发地放出α、β、γ射线,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疗等领域,但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构成潜在威胁。
定义
放射性危险货物是指组成货物的一些元素或它们的化合物,能够自原子核内部自行放出穿透力很强,而人身的感觉器官不能觉察到的射线。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任何放射性比度大于0.002微剧里/克的物质,都必须申报为放射性物质。
放射性危险货物分类
根据其特性和危害程度,放射性危险货物被分为三个类别:
- 一类放射性物品:包括I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等,这些物品释放到环境后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辐射影响。
- 二类放射性物品:涉及Ⅱ类和Ⅲ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它们在释放到环境中时,会造成一般辐射影响。
- 三类放射性物品:涵盖Ⅳ类和V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等,这类物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辐射影响较小。
放射性危险货物管理
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运输管理严格,需遵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用特定的包装,并要求托运人提供“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并遵循特定的作业时间规定。
此外,日常生活中可能不被察觉的放射性物品,如巴西坚果、含氚的发光出口标志、花岗岩建筑(如中央车站)以及含有膨润土的猫砂,也提醒我们放射性物质的普遍存在及其潜在影响。管理与控制这些危险货物,对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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