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转让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背书形式,它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可以分为出票人和背书人记载的两种情况。
1、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
当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正面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时,该票据便失去了通过背书方式进一步转让的能力。如果之后的持票人仍然尝试背书转让,这一背书行为是无效的,意味着所有后续的背书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因此,任何受让人都不能基于票据法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主张权利。
这种情况下,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以申请贷款。
2、背书人记载的“不得转让”
如果是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则该背书人仅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不对之后的任何背书人或持票人承担票据法上的担保责任。这意味着,尽管票据可以继续背书转让,但原背书人之后的任何人均不能向该背书人追索,只能向自己的直接前手或票据的其他有责任的当事人追索。
对后手权利的影响
- 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限制了所有后续的转让,而背书人记载的则仅限于自己对直接后手的责任限制。
- 持票人如果收到已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应意识到其不能进一步合法地转让该票据,并且在遇到付款问题时,其追索权将受到限制。
法律后果
- 如果违反“不得转让”的限制进行背书转让,虽然背书行为在形式上可能完成,但受让人无法依据票据法获得相应的票据权利,只能依赖于基础交易关系来主张权利。
不得转让背书是一种重要的票据流通限制手段,它保护了票据链条中特定参与者的利益,同时也要求票据的接收者和处理者仔细审查票据上的记载,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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