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是指在国际海运中,承运人、货代或港口管理方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仅凭副本提单、保函或其他非正本单据将货物放行给收货人的行为。正常情况下,收货人需凭正本提单、电放通知或海运单才能提货,但无单放货导致“正本提单在手,货物却被提走”的情况,严重威胁贸易安全。
核心特征与分类
行为主体:包括承运人、货代、港口当局或仓库管理人。
常见形式:
法律性质争议:
- 违约行为:违反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凭单交货义务;
- 侵权行为:侵犯正本提单持有人(如卖方或银行)的货物物权。
高风险国家与地区
- 允许无单放货的国家:安哥拉、尼加拉瓜、委内瑞拉等拉美国家,以及西非部分国家,当地法律允许凭身份证明或到货通知提货。
- 记名提单特殊规则: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对记名提单(Straight B/L)的收货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
危害与后果
- 破坏提单制度:削弱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和提货依据的功能;
- 贸易风险:卖方可能面临“货款两空”,银行担保物权受损;
- 法律纠纷:承运人需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典型案例
- 新加坡案例:承运人凭银行保函无单放货,被判赔偿托运人损失,银行则需赔偿承运人。
- 俄罗斯案例:当地港口惯例不构成法律依据,承运人无单放货仍属违约。
无单放货是国际贸易中的重大风险点,尤其在FOB条款或特定国家贸易中需高度警惕。防范需结合法律手段(如签订CIF条款)、技术措施(如电子提单)和资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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