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控商品(又称“专项控制商品”)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严格控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集团购买的特定消费品,旨在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调节消费结构,并遏制铺张浪费行为。
一、核心特征与目的
- 管控对象:主要针对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资金或公共经费的机构。
- 管控目标:限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模,减少公共资源浪费;引导消费结构合理化,优先保障生产性支出。
- 法律依据:需经各级“控购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报销或供货。
二、商品类别(动态调整)
专控商品目录随经济发展多次调整,典型类别包括:
1.交通工具类
- 小汽车(含轿车、吉普车、封闭式旅行车);
- 大轿车(20座以上或车长≥6米);
- 摩托车(不含货运三轮车)。
2.办公与电子设备类
- 录像设备(摄像机、投影机等,单价≥5000元);
- 音响设备(音响、激光唱机等,单价≥5000元);
- 照相机及镜头(单价≥3000元);
- 微型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
3.家电与生活用品类
- 空调器(非中央空调);
- 彩电、电冰箱(≤300升);
- 名烟名酒(如中华、茅台等特定品牌);
- 高级家具、地毯、羽绒服等。
4.其他
- 无线移动电话(禁止公费购置);
- 黄金、白银、烟草等战略物资。
历史调整:1988年曾扩至29类(含沙发、吸尘器等),1992年缩减为29类并明确细分,部分省份后精简至8-10类核心品目。
三、审批与管理流程
1.申请程序
- 单位填写《购买专控商品申报表》,经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局控购办公室审批;
- 汽车类需多级审批(如市、省级控办),并缴纳附加费(进口商品最高40%)。
2.违规处罚
- 未经批准购买的,商品可能被没收,并处购价50%罚款;
- 财务部门拒绝对违规商品报销,商业机构不得供货。
3.日常监管
- 专控商品需登记台账,报废需审批;
- 接受馈赠或抵债的专控商品也需补办手续。
四、制度意义与现状
- 设立背景:1985年为应对社会集团消费膨胀而建立,强化财政纪律;
- 动态性:商品目录随经济水平调整(如部分家电因普及退出管控);
- 当前适用:虽部分商品已放宽(如普通办公设备),但汽车、高档消费品等仍受管控。
注意:专控商品制度主要约束公共部门,普通个人或企业购买不受限(特殊商品如烟草、贵金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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