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据的转让性取决于托运人的要求和单据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40条的规定,多式联运单据可以设计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形式。如果多式联运单据是可转让的,它就具有一定的物权凭证性质,可以通过背书等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使得接收方能够基于该单据要求交付货物。这种转让性对于需要通过贸易融资或改变收货人的场景尤为重要。
然而,如果单据被指定为不可转让,那么它就不能通过转让来改变货物的合法接收人,这通常适用于特定的物流安排或法律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当多式联运单据作为可转让单据时,其转让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确保转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需要仔细查看单据上的具体条款,并可能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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