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站收据是国际集装箱运输中承运人接收货物并开始对货物负责的初步证明,它记录了货物的基本信息和接收状态,为后续的装船和运输提供了依据。在货物装船后,场站收据通常会转换为提单,而提单则具有物权属性,可以用于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简称 D/R,它是国际集装箱运输中专用的出口货运单证。
1. 定义与作用
定义:场站收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单证,证明承运人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它相当于传统件杂货运输中的托运单、装货单、大副收据等单证的综合。
作用:场站收据作为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明,记录了货物的基本信息,如货物描述、数量、重量、尺寸、标记和号码等。它还确认了货物的接收状态,为后续的装船和运输提供了依据。
2. 组成与流转程序
场站收据通常包括以下信息: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如有)、集装箱号、铅封号、货物描述、数量、重量、体积、运费支付方式、特殊要求等。
流转程序: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场站收据,并提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并确认无误后,签发场站收据。
- 场站收据被送至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货站,作为接收货物的依据。
-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可凭场站收据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待装提单或装船提单。
3. 与提单的关系
- 转换关系:在货物装船后,场站收据通常会转换为提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根据场站收据上的信息签发提单,提单上会注明货物已装船的日期和船名。
- 物权属性:与提单不同,场站收据不具有物权属性,不能用于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它仅作为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明,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4. 注意事项
- 出口申报:托运人或货代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
- 信用证要求:在信用证交易中,场站收据有时需要作为辅助单据,证明货物已准备就绪或已开始运输过程。但通常情况下,银行要求的正式单据是提单,以确保货物的所有权和运输条件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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