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检验权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买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质量、数量、规格等检验的权利。这一权利确保买方能够验证收到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是保护买方利益的重要机制。
定义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服从于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通常都在合同中对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作出规定,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的这项权利是与卖方应当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的义务相对应的。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品质担保义务。
按照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已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规格交货;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则卖方所交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根据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的标准,也是买方据以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买方检验权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买方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质量、数量、规格等检验的权利。这一权利确保买方能够验证收到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是保护买方利益的重要机制。以下是买方检验权实施的几个关键点和做法:
检验期间
检验期间的确定至关重要,买方必须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检验并通知卖方任何不符之处。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可能丧失因质量问题索赔的权利。
国际贸易中的检验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检验条款详细规定了检验的内容、时间、地点、标准和机构。例如,FOB条件下,买方通常在目的港进行检验,但需遵守合同中关于检验的具体约定。
买方检验权的五种做法
- 产地检验:货物发货前,双方在出口地共同检验。
- 装运港检验:货物装运前后由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以“离岸品质和数量”为准。
- 目的港检验:货物到达后在目的港进行检验,称为“到岸品质和数量”。
- 买方所在地检验:适用于特殊商品,如精密设备,可在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 复检:允许进口国对出口国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责任与义务
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理论上无支付价款的义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同时,买方需遵守“边使用边检验”的误解,确保在使用前完成必要的检验。
买方检验权的丧失
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与其在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时所拥有的索赔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索赔权丧失,则检验权也失去其意义。
检验权的丧失包括以下几种:
- 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已过;
- 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已过;
- 买方没有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
- 买方表示无条件地接受了货物;
- 买方所做的检验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没有通过约定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买方检验权是确保交易公平、保护买方利益的关键环节,其行使需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在国际贸易中尤为重要,需细致规划检验流程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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