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下检验是坞内检验的替代,替代的具体要求见有关规范的规定。
船舶水下检验的两个定义:
1、对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水下部分定期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确定该结构在安装、运行和修理质量等方面满足设计和船检部门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检验方法有水下目视(包括水下摄影和水下录像)和无损检验(如水下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等)。
水下检验程序按船级社要求一般分为三步:
(1)一般目视检验,事先无须对结构表面进行处理,通常是估价结构的完整性,杆件和节点有否损坏或脱落;
(2)详细目视检验,对水下结构进行详细检验,对某些区域事先要清除海生物和污物,为了永久保存检查结果,更清楚地显现缺陷情况,应留有照片或录像;
(3)无损探伤,在前两步检验的基础上,选定值得怀疑的某些部位,如焊缝、节点等,采用无损探伤仪进行探伤,每次检验完成后,应写出全面报告,送交客户和船检机构。
2、验船师通过对携有水下电视摄录设备的潜水员进行现场监控及水面监示器的观察,对船舶及海上设施的水下部分进行的检验。
经认可的水下无损探伤亦作为水下检验的组成部分。
为方便船舶所有人而采取的替代坞内检验的一种检验方式,替代条件是除客船外的大型货船,如船宽大于30m,船龄小于15年等。
水下检验不能作为特别检验的组成部分,检验应在有足够能见度并有遮蔽的平静水域按船级社事先批准的计划进行,水下船体应进行清洁,水下录像电视及双向通信设备的效果,应提供现场验船师得以实现有效监控及作出技术判断。水下检验如发现需要及早处理的损坏,则不可替代坞内检验,应进坞作全面检验及必要修理。潜水和水下检验作业应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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