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第三章“托运”中作了如下规定:
一、第三章第十八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或作业委托人应了解、掌握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并按有关法规和港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并分别同承运人和起运、到达港港口经营人签订运输、作业合同。
二、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
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时,托运人、作业委托人应向承运人、港口经营人提交以下有关单证和资料:
(1)危险货物运输声明或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
(2)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证明书、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书或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3)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托运民用爆炸品应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5)除提交上述(1)~(4)款的有关单证外,对可能危及运输和装卸安全或需要特殊说明的货物还要提交有关资料。
三、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
运输危险货物应使用红色运单,港口作业应使用红色作业委托单。
四、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托运装过有毒气体、易燃气体的空钢瓶,按原装危险货物条件办理。托运装过液体危险货物、毒害品(包括有毒害品副标志的货物)、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如符合下列条件,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1)经倒净、洗清、消毒(毒害品),并持有技术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有“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
(2)盛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其表面清洁无污染,或按可接近非固定污染程度β或γ发射体低于4Bq/cm2、α发射体低于0.4Bq/cm2,并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
托运装过其他危险货物的空容器,经倒净、洗清,并在运单中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原装危险货物的品名、编号和“空容器清洁无害”字样,可按普通货物办理。
五、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1)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只限不能单独包装),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经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后,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不作危险货物”字样。
(2)危险货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号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且每个包装件不超过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内货物净重不超过05千克,并由托运人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但每批托运货物总净重不得超过100千克,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或提交有关单证。
此外还规定,性质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应分票托运。个人托运危险货物,还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托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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