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价格的确定与判定是国际贸易中反倾销调查的核心环节,涉及对出口价格是否低于“正常价值”的认定。注:各国具体规则可能调整,例如中国《反倾销条例》强调“公平比较”,WTO《反倾销协议》允许5年征税期。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
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是判定倾销的基准价格,主要基于以下方法:
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
- 适用条件: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有可比销售且交易量达标(如出口国国内销量占出口量≥5%)。
- 调整要求:需扣除国内销售中的税费、运输费等,确保与出口价格处于同一贸易水平(如出厂价)。
2.第三国出口价格
- 适用条件:若国内无销售或销量不足,则采用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
- 限制:第三国市场需与进口国市场结构相似,且价格需反映正常贸易过程。
3.结构价格(推算价格)
- 适用条件:当前两种方法不可行时,以生产成本(含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合理销售费用+利润计算。
- 利润标准:通常不超过出口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利润率。
4.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规则
- 替代国价格:若出口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如中国常被欧美采用此规则),则用第三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价格替代正常价值。
- 争议点:替代国选择常导致高估正常价值,如欧盟曾以新加坡成本计算中国彩电倾销幅度。
二、出口价格的确定
出口价格(Export Price)指产品实际销售至进口国的价格,确定方式包括:
- 实际支付价格:以发票价格为准。
- 推定价格:若出口商与进口商存在关联关系或补偿安排,则以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为基础,扣除进口税费、利润等调整。
三、倾销幅度的计算与判定
倾销幅度(Dumping Margin)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倾销幅度 = (正常价值−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 ×100%
判定标准:
肯定性判定:若倾销幅度>0(即出口价格<正常价值),且同时满足损害及因果关系要件,则构成倾销。
关键调整项:需确保比较的公平性,例如:
- 扣除出口环节的包装费、集装箱费等附加成本;
- 调整因物理特性差异(如质量、规格)导致的价格差异。
四、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仅存在低价销售不构成倾销,还需证明:
- 实质性损害:倾销导致进口国产业销量下降、利润减少或失业增加。
- 因果关系:损害由倾销直接引发,排除其他因素(如需求萎缩、技术革新)。
五、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条件
若调查机关(如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以下三点成立,则征收反倾销税:
- 存在倾销行为(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 进口国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威胁;
- 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六、争议焦点与应对建议
争议焦点:
- 替代国制度:针对中国常采用“替代国”方法,易高估倾销幅度;
- 成本认定:变动成本 vs 完全成本(低于变动成本销售更易被认定倾销)。
企业应对:
- 保留完整成本记录,主动配合反倾销问卷;
-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避免替代国价格扭曲。
注:各国具体规则可能调整,例如中国《反倾销条例》强调“公平比较”,WTO《反倾销协议》允许5年征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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