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国际私法”指的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又称“法律冲突法”或“法律适用法”。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各国涉外的私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可划分为用以调整国际(涉外)私人间经济关系以及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一类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后一类冲突规范所间接地加以调整的对象,由于其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此,这类冲突规范不应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两者具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
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与法人)以及各种民间性的国际组织机构。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既包括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第二,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关系而不调整后一类关系。
第三,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国际私法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它本身并不直接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解决有关的纷争。而国际经济法是实体法。
第四,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各国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内立法,并辅以某些有关法律冲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及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具有同类内容的国际条约。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排除了有关人身方面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突出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冲突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同时大量吸收了属于实体法和程序法性质的、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私人商务惯例以及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具有不同的内含和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两者可以相互为用,但从整体上说,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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