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商务惯例在这里主要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国家或各国政府间组织如果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与异国私人进行经济交往,从事跨越一国国境的一般经济贸易活动,并且自愿选择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也受国际商务惯例的约束。
国际商务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而是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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