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单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差异有哪些

外贸日报小编 2026年1月30日00:05:42提货单在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差异有哪些已关闭评论10

答:“提货单”在不同运输方式下差异显著,核心在于其法律性质和功能定位的不同。为清晰理解,我们首先区分两个易混淆的概念:

  • 提货单 (D/O, Delivery Order):通常指目的港/站的操作凭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在货物到港后签发,用于通知仓库或堆场向指定收货人放货。它本身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或用于银行融资。
  • 提单 (B/L, Bill of Lading):是物权凭证。由承运人签发,既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也是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文件,可以进行转让和质押。

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提货凭证”和“物权凭证”这两个层面。

海运:体系最成熟,单证最复杂

海运的提货流程涉及多种关键单证,关系如下:

1.核心物权凭证:海运提单 (B/L)

  • 签发方:船公司或其代理。
  • 核心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物权凭证(可转让/质押)。
  • 提货流程:收货人需凭正本提单或电放/海运单等文件,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换取提货单 (D/O),然后才能向码头提货。

2.目的港放货凭证:提货单 (D/O)

  • 签发方:船公司或其代理(凭B/L等文件签发)。
  • 核心作用:通知仓库/堆场放货的指令,是提货的“通行证”。
  • 提货流程:收货人结清港口费用后,凭身份证明和D/O换取仓库的“出库单”提货。

3.无单/快速放货方式

  • 电放 (Telex Release):托运人申请,船公司以电子方式通知目的港放货。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无需正本B/L
  • 海运单 (Sea Waybill, SWB):一种不可转让的提单,收货人固定。货物到港后,承运人直接凭身份证明放货给指定收货人,不涉及D/O环节。

小结:海运拥有最完整的“提单(物权)→ 提货单(操作)”分离体系,并衍生出电放、海运单等多种灵活放货模式。

空运:单证一体化,无独立D/O

空运流程高度简化,通常不区分“提单”和“提货单”。

核心单证:空运运单 (AWB, Air Waybill)

  • 签发方:航空公司或其代理。
  • 核心性质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通常印有“NOT NEGOTIABLE”(不可流通)字样。
  • 核心作用:运输合同、货物收据、运费账单、报关单证。

提货流程:货物抵达后,航空公司根据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信息,直接通知其凭身份证明提货。整个流程中没有独立的“提货单 (D/O)”环节。

小结:空运以单一的空运运单 (AWB) 贯穿始终,它既是运输合同,也是提货依据,不具备物权凭证功能。

铁路:传统与现代模式并存

传统模式:国际铁路运单 (RWB)

  • 核心性质:与空运运单类似,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
  • 提货流程:按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信息,凭身份提货,无独立D/O

创新模式:铁路提单 (Railway Bill of Lading)

  • 背景:为满足中欧班列的贸易融资需求而产生。
  • 核心性质:通过合同约定,使其具备物权凭证功能,可转让和质押。
  • 提货流程:持有人可凭铁路提单在目的地提货,实现了“提单流转”与“货权转移”的同步。

小结:传统铁路运输单证功能简单;而创新的铁路提单则借鉴了海运提单的模式,兼具提货与融资功能。

公路:单证灵活,以运单为主

公路运输单证灵活,因多为国内或区域运输,单证要求不如海运、空运严格。

  • 核心单证:通常是托运单、运单或送货单。
  • 提货流程:一般凭运单和身份证明提货。在码头、货运站等节点可能会有内部的“提货单”或“出库单”,但这属于企业内部操作凭证,法律性质与海运D/O不同。

小结:公路运输单证以运单为核心,流程简化,一般不涉及独立的、具有物权意义的提货单。

差异速览

运输方式 核心“提单”性质 有无独立“提货单”(D/O) 物权凭证功能 放货控制方式
海运 海运提单 (B/L) (可转让/质押) 凭正本/电放/海运单换D/O,凭D/O提货
空运 空运运单 (AWB) (不可转让) 凭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身份直接提货
铁路 传统运单 (RWB) / 创新铁路提单 (传统) (传统) / (创新) 按记名收货人身份提货 (传统) / 凭铁路提单提货 (创新)
公路 托运单/运单 通常无 凭运单和身份证明提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