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因某一方违约或因对合同条款、信用证条款的内容理解、解释不一致等而不可避免地发生争议、纠纷。解决这些争议、纠纷,通常通过以下方式:
1、友好协商是指在争议、纠纷发生后,双方在首先分清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和平谈判,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作出让步,从而解决争议、纠纷。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该方式往往不容易达到目的。
2、第三者调解是指在双方所发生的争议、纠纷不能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的情况下,由双方同意的第三者作调解人为双方调解,经调解,双方如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也承认有效。双方的争议、纠纷随之得到解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理想的解决争议、纠纷的方式。一方面双方在这种方式下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纠纷速度快、节省费用,而且行之有效;另一方面双方在这种方式下,对立的情绪比较淡薄,可为以后继续合作打下良好基础,在我国,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审判这类案件以前,都先进行调解,只是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作出裁决或判决。
3、仲裁也称“公断”,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纠纷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
4、司法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纠纷依法定诉讼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这些活动一般包括起诉与受理、调查收集证据、调解、审理判决、执行,有时当事人不服从原判,从而还有上诉、审判、执行等。一般地说,双方当事人是不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纠纷诉诸法庭的。因为司法诉讼不仅费用高,而且时间长,审理判决都公开进行,对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极其不利。所以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或未对提请仲裁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是不会有哪一方愿意提交法庭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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