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物流中心B型

外贸知识 2024年10月29日11:50:01保税物流中心B型已关闭评论329

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集中的保税仓储和物流服务区域,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的,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经海关批准可存放国内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设立条件

1、仓储面积

  • 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 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 必须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地理位置

  • 选址应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的地方。
  • 地点需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

4、地方经济发展需求

  • 需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计算机管理系统

  •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
  • 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隔离和监管设施

  •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申建主体资格条件

  •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企业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日常管理能力: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 协助监管能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申请和验收程序

1、申请流程

企业向当地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意见书。
  •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2、审批流程

  • 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 企业自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

3、验收流程

  • 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 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延期手续

  •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 延期手续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 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主要企业类型

经营企业:

  • 指保税物流中心的运营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 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中心内企业:

  • 指经海关批准进入物流中心开展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
  • 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是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 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可以开展的业务

  • 保税仓储: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 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对所存货物进行流通性的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 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进行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业务。
  • 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开展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 其他国际物流业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不得开展的业务

  • 商业零售:不得在物流中心内进行商业零售活动。
  • 生产和加工制造:不得进行生产和加工制造活动。
  • 维修、翻新和拆解:不得进行维修、翻新和拆解活动。
  • 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的货物:不得存放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不得存放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 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不得开展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存放货物范围

  • 国内出口货物:存放国内出口货物。
  • 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存放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 外商暂存货物:存放外商暂存货物。
  •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存放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存放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 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存放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存放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 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存放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政策及要求

  • 进出口配额及许可证件政策: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 一线免证: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及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 二线进中心退税: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 仓储货物保税:对进出中心的国内出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外商暂存货物、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供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以及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予以保税。
  • 中心内企业双重身份
    • 中心内企业可以享受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身份。
    • 海关视为拥有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双重功能的报关单位,并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 在区内可以同时开展代理和“自理”报关业务。
      • 在区外可以开展代理报关业务,但不得开展“自理”报关业务。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个重要的保税监管场所,旨在提供高效的保税仓储和物流服务。设立和运营该中心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同时中心内企业可以享受多种保税政策和便利,但也有明确的业务限制。希望这些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