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放提单(目的港放单)与正本提单(Original B/L)并不相同,二者在签发主体、法律效力、操作流程及适用场景上存在显著差异。
一、定义与签发主体
目放提单(目的港放单)
- 定义: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在目的港补签的正本提单,用于解决提单遗失、邮寄延误等问题。
- 签发主体:目的港船公司代理。
- 形式:正本纸质提单,标注“Original”,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正本提单(Original B/L)
- 定义:起运港承运人签发的传统提单,是唯一法律认可的物权凭证,凭此可提货、转让或融资。
- 签发主体:起运港承运人、船长或其授权代理人。
- 形式:纸质文件,注明“Original”及签发日期,需签字盖章。
二、法律效力与物权属性
| 维度 | 目放提单 | 正本提单 |
|---|---|---|
| 物权凭证 | 是(目的港补签的正本,可提货) | 是(唯一法定物权凭证) |
| 可转让性 | 可转让(与正本提单功能相同) | 可背书转让(指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
| 法律风险 | 承运人需验证提单真实性,错交需担责 | 承运人凭单交货,无单放货需赔偿损失 |
关键区别:目放提单是应急补签的正本,物权效力与正本提单一致,但签发流程和场景不同;正本提单是起运港标准签发的原始物权凭证。
三、操作流程与适用场景
目放提单流程:
货物抵港 → 收货人支付目放费(约100元/票) → 领取目的港签发的正本提单 → 凭单提货。
适用场景:
- 正本提单遗失或邮寄延误,货物滞留目的港;
- 发货人出具保函,授权船公司放货给收货人。
正本提单流程:
起运港签发正本提单 → 邮寄收货人 → 收货人凭单换提货单 → 报关提货。
适用场景:
- 未收全款或信用证交易(控货保障);
- 需货权转让或融资的大宗贸易。
四、风险与成本对比
| 维度 | 目放提单 | 正本提单 |
|---|---|---|
| 发货人风险 | 需提前收款,否则可能“货款两空” | 控单控货,收款前可扣押提单 |
| 费用成本 | 目放费较低(约100元/票) | 国际快递费高,可能产生滞港费 |
| 时效性 | 解决“货到单未到”问题,避免滞港 | 邮寄耗时长,易延误提货 |
五、实务建议
优先选择正本提单:适用于未收全款、信用证交易或需货权转让的场景,保障货款安全。
谨慎使用目放提单:仅作为应急手段(如提单丢失、航程短导致单证延误),需确保货款已结清。
替代方案:
- 电放提单(Telex Release):适合信任客户、航程短的交易,需发货人主动授权放货;
- 海运单(SWB):适用于全款预付或集团内部调货,无单提货但丧失货权控制。
目放提单是目的港补签的特殊正本提单,与起运港签发的正本提单具有同等物权效力,但本质是解决单证流转问题的应急方案。贸易中应优先使用标准正本提单控货,目放提单仅作为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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