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审证是当国外开来信用证后,我有关外贸企业必须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开证银行及信用证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审证工作不单纯是一项业务技术性的工作,它还涉及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贯彻,关系到及时安全收汇问题。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审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在审证时,一般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开证行的审查
这项工作一般是由中国银行配合做的。凡与我国签有贸易支付协定的国家,开证行必须是该国指定的银行。对于非协定国家的来证,通常只接受与我有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所开的信用证,对无业务往来银行的来证,是否接受一般是十分慎重的。至于与我国无贸易关系国家的银行的来证,我们外贸企业不予接受。
2、对信用证的性质及开证责任的审查
我们出口合同中一般皆规定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因此,凡是来证都必须明确表明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在信用证内不能附加一些限制和保留条款。开证行必须首先承担付款的责任。对远期信用证规定汇票付款人是进口商,我们外贸企业一般也不接受。
3、对开证人及受益人的审查
开证人一般为买方,其证上所列名称和地址必须正确无误,以防错发错运;来证上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结汇。
4、对货币和金额的审查
来证中所使用的货币,对协定国家应符合协定规定的货币,对非协定国家则一般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货币。为了确保安全收汇,来证金额首先应与开证行的资力相称,否则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其次,来证金额应与合同金额一致。凡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的,来证金额须包括溢装的金额在内;凡价格中包括佣金,而佣金又为以后汇付的,来证金额应包括佣金金额;凡系远期信用证,由买方负担利息时,信用证应表明收取利息不受来证金额的限制。
5、对单据的审查
对单据进行审查,既要从政治上考虑,也要从业务技术上审核。凡来证要求的单据在政治上对我国有不良影响的,都不能接受。所谓在业务技术上审核就是对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填写内容及文字说明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我外贸企业能否办到,凡不符规定和办不到的,外贸企业都要提出并让对方修改。
6、对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审查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时间一致,如由于某种原因要修改装运期时,我外贸企业要电请国外商人展延装运期。如果来证只规定了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外贸企业可不必再让对方明确装运期,而把有效期视为装运期。但是,如来证仅规定装运期,而没有规定有效期时,我外贸企业则必须立即电请对方明确表示。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不可缺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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